未開票收入是什么?
顧名思義,未開票收入就是沒有開具發票的收入。在企業實際經營中,取得未開票收入是因為銷售金額很小且是對自然人的銷售,開發票沒有實際意義。例如餐飲業的一般納稅人,客人大部分是散客,就餐后一般不會索要發票。這時取得的收入就是未開票收入。
未開票收入如何申報
對一般納稅人而言:
假設某企業為一般納稅人,1月銷售貨物取得開票不含稅收入20萬,取得未開票不含稅收入1萬元(稅率為16%)。該企業1月收入應當如何申報?
該企業應填寫1月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一)未開具發票欄次申報。
因此,該企業取得未開票收入的1月申報表填寫如下:
對小規模納稅人而言:
假設某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3月銷售貨物取得未開票不含稅收入為10萬。該企業第一季度收入應當如何申報?
由于企業3月取得未開票收入,屬于第一季度取得的收入,因此第一季度申報增值稅時應填寫增值稅申報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欄次申報。
因此,該企業第一季度申報表填寫如下:
即只將取得的未開票收入金額填寫在第1欄次,第2、3欄次不填寫金額。
由于之前的例子提到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小編在這里整理了比較特殊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各位可要記牢了,千萬不要混淆時間節點啦!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規定:
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二條規定: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